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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85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及时反映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影响,根据国家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有关政策和《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规定,现将我省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明确如下:

  一、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

  二、实行油运价格联动。以我省O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升4.94元为基准,油价提高或降低累计每达到0.50元/升时,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构成中的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上调或下调一次,调整标准为油价每调整0.50元/升,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调整0.005元/人·千米。

  三、成品油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油运联动启动条件时,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按照上述联动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公布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并调整公布上限票价。

  四、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和上限票价公布后,实际执行票价低于新公布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是否实施本次联动和调整票价;凡调整执行联动票价的,应于5日内向当地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1日后执行。逾期不备案的,即视为放弃本次政策性调整。实际执行票价高于新公布联动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及时将票价调整为不高于上限票价,并将调整情况于5日内向当地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对违反规定、超过上限票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平稳实施。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及建立油运价格联运机制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4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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