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完善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技能,完善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制度。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要求,积极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通过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疏通进口,进一步畅通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增加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加大办案力度。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各级行政机构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工作机制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有关专项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及时总结行政应诉中的经验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加强行政监察,认真执行行政问责的各项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加强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金融和国有企业、资源环境保护治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按照《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认真纠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法制部门参加的监督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并及时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