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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社会管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在立法之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和稳定风险评估。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逐步扩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起草立法草案的范围。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后要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违反上位法等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其他处理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决定》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 第188-1号)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将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在作出决策前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评估论证,重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予以调整、修改,及时纠正不当行政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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