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创建工作,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0〕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把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切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
宪法权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相结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构建和谐四川,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
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和公务员定期法制培训制度。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每年在各级人民政府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并对本级党政部门公务员进行1次依法行政培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法律知识培训。
将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未按规定组织安排参加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得晋升职务。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考察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