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附件四);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附件五),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附件六);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规范执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冠名规定以及章程(草案)、合伙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载明事项以及内部规章制度包含的内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9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行政监管,在一年内实行跟踪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其资质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要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9】93号)和《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国税发【2007】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略)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略)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略)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附件3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分所名称:
分所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事务所情况
| 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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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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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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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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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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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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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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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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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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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不含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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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人数 (不含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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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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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末净资产和 职业风险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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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执业记录 (若没有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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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情况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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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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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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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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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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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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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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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负责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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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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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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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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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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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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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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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事务所发起人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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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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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税务师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从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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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机构设置
| 名称
| 基本职能
|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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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务 所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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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所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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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国
税
局
或
地
税
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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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负责人:
|
审核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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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 ( 盖章)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
省 管 理 中 心 意 见
| 审核人: 复审人:
| 审核人: 复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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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主任: 年 月 日
| ( 盖章)
主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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