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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二)各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收到区县级国税局或地税局报送的资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深入实地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的,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报批”,连同有关材料,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对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国、地税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国、地税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审批资料的备份及存档。申报审批资料一式四份,其中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税务师事务所留存一份。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资料审核认定不合格的,将资料退回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在本市内(地级市)设立分所的,应将提报材料报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进行审核,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材料审核无误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跨市(地级市)设立分所的,需经事务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其提报的事务所本所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中“市级国税局或地税局”栏填写核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由事务所拟设分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其提报的设立分所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核无误后,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中“市级国税局或地税局”栏填写核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事务所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将事务所提报的设立分所的所有材料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山东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外设立分所的,要将提报材料按照监管权限,由所在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再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报设立分所材料。
  山东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省内设立分所的,需经事务所所在地省级税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所需提报材料报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请拟设分所所在地市国税局或地税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规范统一的文书、表格。文书、表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制,市国税局或地税局保管发放。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到批文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国税局或地税局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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