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出资证明;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执业注册税务师原单位执业证明、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10、执业注册税务师交纳“三险一金”凭证单据复印件;
11、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或退出在原单位出资的手续复印件;
12、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3、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附件二);
2、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书;
3、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5、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6、其他注册税务师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执业注册税务师原单位执业证明、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8、执业注册税务师交纳“三险一金”凭证单据复印件;
9、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或退出在原单位出资的手续复印件;
10、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1、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批文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上年度事务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支出明细表》;
(5)近两年县以上行政监管部门执业鉴定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复印件;
(6)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2、税务师事务所需提交设立分所的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附件三);
(2)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和拟任分所的负责人的决定;
(3)拟任分所负责人的简历;
(4)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师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或《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提报人员签字。区县级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无误后,形成书面核实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在四个工作日内报市国税局或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