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连续2年行政年检合格;
6、最近连续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事务所章程(草案);
3、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