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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
  4、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连续2年行政年检合格;
  6、最近连续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事务所章程(草案);
  3、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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