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
公司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全体合伙人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第三条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依照设立条件和程序,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起人;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