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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办理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举报投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举报内容和查处进展情况;
  4、举报投诉资料实行专人保管,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投诉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经领导批准,资料保管人员应对查阅的内容、方式、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5、销毁有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要严格履行鉴定、审批、签字手续,要有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因上述行为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实行举报投诉案件督办督查制度
  对于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线索),实行督办制度,要专函专办,专人负责、专函回复。对于重大案件(线索),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参与下级部门共同查处工作或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限时办结,以确保举报投诉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统计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全省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情况,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实行按月统计、逐级汇总上报制度,每月统计结果(报表)须于月后10日内汇总上报,年终统计结果(报表)应在次年1月15日前汇总上报。统计结果(报表)应附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文字简练,并有简要案例分析和工作建议。对于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线索)以及重大案件应作单独说明。统计结果(报表)、应由专人负责报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报送及时,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七、定期通报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
  为了督促举报投诉的及时、有效办理,省商务厅对于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省商务厅每季度对批办和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各市(区)商务部门,同时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也应参照以上规定,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八、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每项举报投诉都得到及时查处。
  对于举报投诉的查处结果,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公布,对于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线索)以及重大案件的办理结果,须报请上级部门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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