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完善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要依法建立牲畜进场登记台账、屠宰与肉品检疫检验登记台账、无害化处理登记台账、肉品出厂台账等,如实记录牲畜进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方、屠宰数量、检疫结果、品质检验结果、无害化处理情况及肉类产品出场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对虚假登记和登记不完整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取上限进行处罚。
4、加强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根据《
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牲畜屠宰证、章和标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任何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各地要严厉打击一证多用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违法设立的屠宰分厂(场)、车间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打击。对违法批准设立屠宰分厂、车间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当地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严格规范屠宰企业退出行为,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和兼并重组的屠宰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预先审查受让企业的人员资质条件,并提出意见。从严查处变相出租、出借、转让屠宰资质的违法行为。
5、严格审核换证复审工作。为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商务部决定全国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推迟至2011年10月底。由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对前一阶段审核换证工作进行复审。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市(区)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扎实的开展复审工作。对A类生猪屠宰企业要逐个实地复查,达不到相关法规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证,已换发A类屠宰企业证书的要予以收回。省商务厅将在今年10月前对各市(区)审核换证复审工作进行抽查,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将通报当地政府。
三、建立长效机制
1、 强化监管手段。全省从今年开始在A类屠宰企业建设远程监控系统,在部分城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完善拓展“12312”举报投诉服务功能,对肉品质量安全实施全方位监管。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人员配备和监控值守工作。在监管中发现的屠宰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省商务厅。要定期开展肉品质量突击抽检工作,及时上报抽检结果。省商务厅将委托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对屠宰厂(场)和市场猪肉质量进行抽检,并通报抽查结果。
2、加强协调联动。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要坚决查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