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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2)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的,一律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屠宰厂(场)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3)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毒死及不明原因死亡牲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问题肉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罚款;同时,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4)定点屠宰厂(场)出厂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屠宰证资格。
  (5)对非法屠宰行为,一律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对为非法屠宰活动及向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和设备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6)上述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完善案件查办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专项整治期间,省商务厅将协调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组成督查组,对群众举报的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曝光。
  二、严格规范屠宰行业行为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 “进场查验”、“来源去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制度,严禁收购无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防疫标识等证明的牲畜,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同步检验等屠宰操作规程。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出场关,要建立肉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强化肉品质量检验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肉品品质检验规定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认真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对虚假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不到岗工作),或出具无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内容填制不完整)的,商务主管部门要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并按相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全省肉品质量信息、责任追溯工作的需要,根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今年下半年全省将使用统一印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对申领、发放、使用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保存2年,以备查验。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瘦肉精”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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