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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11〕251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顿的通知》和省政府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1、严禁向牲畜、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宰病死、毒死及不明原因死亡的牲畜;严禁定点屠宰场屠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畜类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屠宰活动及为向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和设备。
  2、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屠宰行为高发区、多发区及重点监控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4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要采取不打招呼的突击检查方式,并在企业屠宰时间进行。检查要有计划、有目的、有记录、有结果,不能敷衍塞责,应付差事。
  3、依法从严惩处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上限进行处罚:
  (1)对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场或其他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屠宰厂(场)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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