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筹建期间,申请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筹建服务指导。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确无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申明。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使用权证明。
(五)娱乐场所地理方位图、内部布置平面图。
(六)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技术监管系统的有关材料。
(七)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