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总量与布局规划、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