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按“实名制”登记管理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进行管理。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劳资专管员”进行备案建档。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对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各项费用组成进行分解,剔除辅助材料、中小型工具等相关费用,根据市场劳务单价和农民工本人技能水平确定每名农民工的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经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每月底之前,劳务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包工负责人以任何形式出具未经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负责人确认的凭证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予以监督,并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由此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用工单位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教育培训负总责,承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配备远程视频教学系统,对农民工进行进场安全施工知识、技术技能、农民工权益等教育培训,劳务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安排,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建设平安卡”管理制度,提高劳务用工管理水平。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充分利用“建设平安卡”管理系统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应优先聘用持有“建设平安卡”的劳务作业人员,对未持卡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领取“建设平安卡”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中区设立生活区服务中心,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并联合工程所在地街道进行综合管理,创造和谐稳定环境。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 “代购券及饭卡”等形式,代替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各辖区内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等管理工作的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发出预警告知;定期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劳务用工矛盾频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将被列为市场监管重点,限制其经营活动范围,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