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项目部实行农民工进场登记管理制度,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记录农民工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职业技能证书和培训教育情况、进出场时间等基本信息,安排专人监督劳务企业登记造册,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项目劳务作业分包实行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按照“谁总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能力进行担保,并出具履约承诺函。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项目劳务管理实行“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每个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岗位,委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劳资专管员”受公司委派,履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管理的职责;
(二)按时检查、核实劳务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劳务人员情况,收集、整理各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对农民工月度出勤记录进行公示;
(三)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务用工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应同时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管理机构;
(四)指导、监管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
(五)协助解决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纠纷;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劳务用工负总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来承接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劳务作业分包业务,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再行发包。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以项目亏损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与非法包工负责人再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禁止将农民工工资交由非法包工负责人和他人代领代发,由此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个施工项目建立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要求配备:项目使用农民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项目使用劳务工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