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建〔2011〕79号)
在肥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建筑业市场相适应的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的动态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办法实施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是劳务作业分包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企业以及未在本地备案的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制度和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对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用工进行有效管理,禁止“以包代管”。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指导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机构,规范劳务作业分包行为,对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收集整理劳务作业人员的各类管理信息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