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锡卫医〔2011〕2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2011年3月23日起进行201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经市卫生局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常开展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二、时间安排
1. 2011年3月23日至3月28日为单位申报阶段。由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统一将须进行年度校验的医疗机构材料及初审意见递交至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2. 2011年3月29日至4月28日为办理校验手续阶段。
三、需上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校验期内历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如: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床位分布图,提供医务人员花名册(包括职称、执业范围、所在科室);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