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筹安排、组建由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和镇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市(县)区精防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等专业人员业务和管理知识培训。
5.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市(县)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业和管理培训。
(5)负责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保证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1.做好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工作。
2.对初诊严重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3.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到社区检查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4.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承担对患者的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
1.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市(县)区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2.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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