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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切实加强相关药品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所列药品的生产企业,要督促其于2011年6月底前,在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其中,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要严格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建立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药品分类管理等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要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如发现违法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对购买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药品,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要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票证要逐一核实,对无证无票、可疑产品一律采取暂扣、封存措施;对来历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一律销毁,并查清来源;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一旦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同时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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