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我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具体目标是:
--鲜肉及肉制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达到100%;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添加剂备案、登记制度落实率达到95%以上;
--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火锅店、饮品店的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情况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全区县级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牛羊、家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全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办证率达到98%以上;
--在全区10个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0%建立信用档案,在30家食品企业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以及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物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