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通过集中力量全面排查隐患,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卫生、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盐务等部门要加大对监管环节和品种的抽检力度,各检验机构要发挥服务作用,提供技术支持。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它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