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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柳树巷新建商住楼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柳树巷新建商住楼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1〕6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延安市柳树巷新建商住楼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柳树巷新建商住楼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延发改备〔2009〕7号、延市建规条〔2010〕第10号、延国土资预审〔2009〕26号、延市土征〔2010〕第36号文件的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同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柳树巷村收储部分土地用于新建商住楼项目建设。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延市建规条〔2010〕第10号文件规定的四至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收土地面积:4.5亩。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四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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