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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南区供热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南区供热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1〕18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延安市南区供热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区集中供热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延发改投〔2008〕91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10600200900052号、延国土资预审〔2009〕17号和延市土征〔2009〕第51号文件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同意延安市热力公司在柳林镇前孔家沟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南区集中供热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10600200900052号确定的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收土地面积:85.6505亩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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