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市(州)政府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八、各市(州)政府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2年。
九、各市(州)政府为每户入驻的企业提供2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区域内异地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项目承接地政府部门实行“全程代办制”。
十一、各市(州)政府应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区域内异地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同时对区域内异地企业研发新产品、设立新项目予以资金上的扶持。
十二、对区域内异地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各市(州)政府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十三、对区域内异地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各市(州)政府应积极争取省政府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十四、对区域内异地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十五、各市(州)政府应设立专项财政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对区域内异地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能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的贴息和企业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
十六、区域内异地企业增资,每一次性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达产后,由各市(州)政府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