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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东北东部(12+1)区域经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东北东部(12+1)区域经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东北东部(12+1)区域经济优惠政策》已经第二届东北东部(12+1)市(州)区域合作圆桌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东北东部(12+1)区域经济优惠政策

  为鼓励东北东部各市(州)企业和个人在区域内投资兴业,构建区域内紧密相连的经济带,加快东北东部(12+1)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打造东北东部(12+1)区域合作新的亮点和东北振兴新的增长极,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区域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异地企业和个人,可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在市、州,以下简略)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和支持、鼓励类投资项目,各市(州)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扶持,优先安排。

  三、对区域内异地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各市(州)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此项补贴须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且投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若企业经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金,则收回减少注册资本金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区域内异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省级给予不低于30万元、国家级给予不低于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五、对区域内异地企业项目开工建设期间免收当地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财政予以一定数额的补贴。

  六、各市(州)政府为异地投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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