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二)掌握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导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
(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开展应急救援培训;
(五)服从政府的调动,参加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六)根据总指挥部的授权,指挥和调度各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组成,其主要领导由乡镇、街道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并报上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
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在本级总指挥部组织下,就近发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二)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由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报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三)组织培训、训练、演练,接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
(四)组织落实本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五)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参与处置政府或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属地主管部门指定,并报各级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参与政府或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