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组建与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按照资源整合、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托各级公安机关通信调度指挥中心,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调度指挥中心建设;
(三)依托本地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四)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各部门、行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五)组织、招募成年志愿者,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六)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等基层单位,组建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七)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九条 县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三)协调专业、志愿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四)组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建立本行政区划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
(六)及时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七)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派和突发事件现场的组织指挥;
(八)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