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丹东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采取其它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救援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助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按照行动迅速、展开及时、救助到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