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丹东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巩固全市造林绿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禁止在林地内进行放牧的一种森林资源管护方式。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生产经营、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禁牧遵循育林为本、以封为主、惩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内从事放牧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 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统一组织、部门配合、分区负责、同步推进。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和畜牧舍饲圈养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发改委、农业、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畜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封山禁牧工作。县、乡(镇)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县森林公安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具体负责封山禁牧的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考评、案件查处以及封山禁牧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监督检查制度与考评奖罚办法,定期组织封山禁牧工作巡查、调度、评估,并将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