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丹政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全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积极投身于构建和谐丹东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进一步推动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激励全市各族人民为全面振兴丹东、构建和谐丹东而努力奋斗,市政府决定授予丹东市财政局等66个单位丹东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马志刚等80名个人丹东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市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携手奋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丹东全面振兴、构建和谐丹东而努力奋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