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所属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管理及待遇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工伤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工伤医疗管理相关政策;
(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
(三)监督检查工伤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待遇落实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五)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伤医疗问题引发的争议;
(六)工伤医疗相关政策咨询解答。
第四条 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医疗的具体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工伤医疗有关情况的调查;
(三)编制工伤医疗费预决算;
(四)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依据协议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