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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渝单位、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集中培训期间为6月至12月,每期集中学习不得少于24个小时。
  二、培训内容。学习重点为《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在此基础上,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辅学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内容。其中,医疗机构会计人员辅学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类会计人员辅学《企业会计准则》(2008)中的相关难点,如债务重组、所得税、企业合并、套期保值、合并财务报表等内容,其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辅学《小企业会计制度》。
  此外,培训机构还可根据学员情况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
  三、培训教材。继续使用我局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培训教材,2007至2010年企业类培训教材中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
  对去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培训教材的,培训机构可采取印发或下载教师课件等方式予以补充。
  四、培训师资。承担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础课的,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参加我局2010年师资培训成绩合格。
  五、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继续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开展情况,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公示并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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