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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做好案号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做好案号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本市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后法院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审判工作的平稳运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第15次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涉及原北京市四城区法院的案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案号管理工作
  按照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统一法律文书格式、适当释明的原则规范案号及报结工作。
  (一)新案新办法
  对合并之后新收案件的案号继续沿用原北京市东城区、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案号序列。如原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案件案号已排至“(2010)东民初字第10000号”,新收案件(无论是原崇文辖区还是原东城辖区的新收案件)从“(2010)东民初字第10001号”排起。
  (二)老案老办法
  原四城区法院在合并之前已收未结案件,合并之前中止审理、合并之后恢复审理的案件的案号不作改动,应继续使用原法院的案号。对二审、申诉审查裁判文书中涉及原四城区法院合并之前审结案件案号的,应继续采用原案件号。
  (三)统一法律文书格式
  无论是新案还是旧案,在合并之后审结的案件,统一以新成立法院的名义出具裁判文书,加盖新成立法院的院章。
  (四)适当释明
  对原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法院在合并之前受理、在合并之后审结的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应在裁判文书首部作必要释明,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民事案件:“原告× × ×诉被告× × ×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因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行政案件:“原告× × ×不服被告原北京市崇文区× × ×局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 × × ×)第× × ×号行政决定,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受理,后因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刑事案件:“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字(× × × ×)第×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 ×犯× ×罪,于× × × ×年× ×月× ×日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受理,后因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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