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充实人员、配强力量,加强工作协调。在省任务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市市区、本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市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并将本市的其他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不断完善旬报告、月调度、月通报、季督导制度,全面掌握项目开工情况和建设进度。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推动工作进展。要建立并执行旬报告、月通报、月调度、季督导、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牵头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
(四)省国资委要发挥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五)省农业厅要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六)省林业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体系,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有效地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由于故意和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法定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当接受问责:
(一)对上级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和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建设用地或者未落实税费减免、简化行政审批等保障措施,严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开展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共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干扰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四)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追究领导责任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