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补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省补资金,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控制、事后评价,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 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违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冀财建〔2010〕42号)同时废止。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规划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好、造价不高质量优的高品质保障性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谋划项目布局
各地要结合本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做出统筹安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各地块项目类别、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配建比例要求。要科学合理布局,规划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结合旧城区改造,充分利用存量用地优先安排在城市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已建或正在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的,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尽快统筹规划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凡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各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要在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编制工作,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具体地块上。
二、严格项目规划管理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审批规划方案时,须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房,5%为公租房)以上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加强项目景观环境建设,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及城市设计方面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景观环境质量。
三、实施配建全过程监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应按照规划和出让条件的要求,制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方案,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等内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配建合同,加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布局、户型设计方案、工程质量以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配建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移交等事宜。
四、确保工程设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