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并列入该年度计划;
(二)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
(三)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已落实,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且实施情况良好;
(四)省补资金执行情况较好,无明显的管理问题和资金闲置情况。
第七条 省补资金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项目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上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直管县申报材料交由设区市负责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
申请须附以下材料:
(一)省补资金申请,注明已开工项目、开工套数、进度情况说明;
(二)申报项目的建设计划及前期相关手续,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或当地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文件,或者收购、改建、租赁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及反映工程进度的照片。
所附材料(不含申请文件)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支持的项目范围。凡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安排省补资金。
新增廉租住房、新增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审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由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由省林业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由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实施
第九条 省补资金按照“快的多补,慢的少补,逾期不补”原则,每月核拨一次,根据上月审核的各设区市开工套数(户数)下达相应额度的省补资金。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开工时限要求的项目,按照标准进行补助。对未按时开工、工作进展慢的项目降低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通过融资平台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补资金奖补规模:
省补资金总规模原则上与中央补助相配套,以省政府分配各市、县(市、区)或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套(户)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各地或有关部门超任务建设部分,根据省级资金结余情况,另行研究。
资金分配公式为:某设区市(直管县)或有关单位分配资金数额=省级分配该地区或单位当年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套(户)数÷全省当年该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套(户)数×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补资金总量用于该类项目总额。
第十一条 省级资金补助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每套补助20000元。
(二)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补助10000元。
(三)城市棚户区每户补助4000元。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每户补助8200元。
(五)国有林场危旧房每户补助10000元。
(六)国有垦区危旧房每户补助7500元。
(七)国有煤矿棚户区每户补助7000元。
第十二条 经省级审核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国家补助方案、省补资金规模、各类项目数量和建设情况、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提出本年度省补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