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办字〔2011〕53号 2011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实现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目标,按照简化规范、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质便捷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审批
(一)本意见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审批类别,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增设管理环节。
(三)严格界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内容、环节、条件等,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二、下放管理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一)下放项目管理权限。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自主权,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明确规定外,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均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上级政府支持资金的,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二)下放项目审核权限。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土地作价入股和通过投融资公司投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下放规划实施权限。设区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城乡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办理项目规划手续。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申请报告前和办理备案手续后,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分类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规定须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余一律下放到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从简办理。
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针对该地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简化用地办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办理用地预审意见。以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项目单位凭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不再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三、落实并联审批,实行快速办结
(一)合并精简事项。省直和设区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行政许可中心或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将本部门对同一项目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明确主办科(处)室,协调合并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实现一个窗口、一个公章对外。
(二)并联办理审批。项目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的,实行并联办理。需省直部门办理的由后置审批部门牵头,各前置审批部门参加,进行并联办理;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由同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每一环节各事项均实行并联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