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各项有关工作。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采取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成“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四)负责会商、协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认定小组下设“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受认定小组的领导,负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负责承办专家评审会,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负责整理、汇总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申请的评审意见,并报认定小组联审;
(四)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2批,每年初由认定小组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并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到认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