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品牌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要求,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后实施奖补;对社会举办托残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一定期限(3年)的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并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所得税加计扣除方法。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