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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二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二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工作的通知
(宁科【2010】217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根据江苏省科技厅的工作部署和《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进行确认,现将2010年第二批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确认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 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
  5. 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
  6. 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7. 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8.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二、申请资质确认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提供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6. 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7. 企业2009年度财务报表。
  三、相关要求
  1、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10年11月1日前将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材料,提交到所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书上加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并于2010年11月3日前,将纸质材料(1份)和电子版材料报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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