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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四)推行“十公开”制度。在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中,全面推行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做到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过程等重要环节的全过程公开。
  二、认真执行《条例》,依法治理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一)着力解决暴力征收、强制征收等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房屋征收人员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按照“决策民主、程序得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完善征收程序,建立工作机制,保证房屋征收依法合规。上半年各级开展自查自纠;下半年集中开展检查。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突击”、“株连”式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严肃查处《条例》颁布后建设单位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和政府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加大对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的监管力度,纠正“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代征”行为。对工作不力、有禁不止、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做好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工作。依法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科学合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上半年省出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加大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估价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创新管理方式,探索源头治腐长效机制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与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确定取消的坚决取消,下放的做好接收工作。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6月和12月组织集中检查活动,加强对国务院、省政府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省下放特定区域实施的行政审批权限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5月底前各级行政部门全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积极探索推进建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度。12月底前召开调度会,进行总结推广,并组织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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