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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业机械作业用汽油灌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业机械作业用汽油灌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农机管〔2010〕19号)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市安监局:
  全省夏收夏种即将来临,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等农业机械已进入用油高峰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公告》(2010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为既要确保上海世博会的安保工作,又要保障农业机械的正常生产需求,现就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等农业机械作业用汽油灌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障农业机械作业用油
  我省农机化工作已经进入中高级发展阶段,农机装备总量增长迅速,农机作业水平进一步提高。2009年全省主要农作物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超过76%,插秧机达5.5万台,机动植保机达53万台。夏收夏种时间紧、任务重,各加油站在确保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农机作业生产需要,允许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等农业机械作业用汽油灌桶,保障作业用油,促进全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强化作业用油灌桶的管理
  各成品油销售经营主管部门、各加油站在开展农业机械作业用汽油灌桶的服务时,既要保障供应,更要确保安全。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审核条件,严防事故发生。
  农业机械作业用汽油灌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向石油供应企业、社会加油站提供插秧机、机动植保机主名单和身份证号码,机手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加油站,由加油站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灌桶;或者由各乡(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或机手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核准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等农业机械作业用油量和作业时间段,并出具供油证明,机手凭供油证明携带身份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金属容器到加油站,由加油站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灌桶。
  (二)每台插秧机或机动植保机作业用汽油灌桶,日加油量不得超过20升,乘座式插秧机日加油量不得超过30升。
  三、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协调监督
  各有关出具购油证明或手续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杜绝虚假、伪造现象发生;各加油站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相关手续,不得向不具备条件、不符合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
  各地农机、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作业用汽油灌桶工作的协调与监督,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抽查,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不符合安全条件、不具备相关手续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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