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建立完善教师激励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用人和分配机制,实施绩效工资。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绩效工资总量外单独设立农村教师津贴。县级财政设立专项补贴,保证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城镇教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26明确高等职业院校中层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27按照国家规定在中小学和中职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提高农村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结构比例。适当提高教育科研队伍的职称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28制定教师住房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改善教师住房条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29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130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模范事迹。建立完善优秀教师表彰奖励机制。(省委教育工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131创新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省教育厅)
132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
133制定实施幼儿园、高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省编委办、省教育厅)
134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流动机制。(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5改革和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36建立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机制。建立完善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7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设立“河北省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表彰优秀校长和教师,享受政府津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38建立健全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和公开竞聘上岗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妥善解决工资改革过程中校长工资待遇问题。保障培训经费,实施校长全员培训计划。(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十六)教育经费投入。
139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使教育投入总量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
140积极落实国家要求,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有明显提高。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省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12年达到22%(按扣除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计算达到18%),并稳定增长。各级财政用于教育的专项经费要逐年增长。(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41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0%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和2%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抵顶一般预算拨款。(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42各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支出后,按余额的10%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43彩票公益金收入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144政府公共投入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教育。(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
145高校校区置换所得收入除扣除转让成本费用外,由当地财政等额支持学校建设。(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46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减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147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
148调整普通本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适时出台研究生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49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教育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乡(镇)、村自治组织支持教育事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150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2012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尽快制定和实施高等学校综合经费定额拨款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51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省政府负责统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标准,足额落实经费,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省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县教育事业发展,解决突出问题。2011年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52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完善幼儿园收费办法。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逐步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积极化解学校债务。(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教育厅)
153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城镇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标准。完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试行更大范围的免费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奖学金或直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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