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加强省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与华北其他省区市的教育合作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化与京津地区的教育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扩展交流内容,创新合作模式,促进教育事业共同发展。(省教育厅、省台办、省外办)
二、体制改革
(十)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79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德育为先,把德育渗透于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坚持能力为重,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坚持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加强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团省委、省妇联)
80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制教育、公民意识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团省委、省妇联)
81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准确规范德育目标和内容。加强中小学校和中职学校德育课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局)
82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改变以行政为主的评价方式,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推进学术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完善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83改革人才评价制度。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十一)办学体制改革。
84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探索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改革。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集团化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5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6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按照“谁委托、谁负担”的原则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
87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级各类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8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89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办学校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0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1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2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健全完善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93明晰民办学校产权,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退出机制,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用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监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二)管理体制改革。
94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责。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促进管办评分离,探索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5统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落实国家教育基本标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6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职责,综合运用立法、规划、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学校进行管理。(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97完善政府重大教育决策调研论证、社会听证、信息公开等制度。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论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