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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5.检查考核时间。
  县自查必须在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省辖市复查、省核查在7月中旬和12月中旬完成。
  6.评分、评议,形成考核意见。
  各级进行的检查、考核必须有详细的考核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考核结果负责。
  六、考核结果
  县自查考核结果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辖市和省有关部门,省辖市复查考核结果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有关部门,省考核结果将通报全省。考核合格的按规定拨付尾款40%的奖补资金;考核不合格的停拨全部剩余奖补资金,并将与下一年度省级奖补资金挂钩。

  附表:
  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评分表
        县(市、区)

考核项目

分值

自查

市查

省查

说明

一、组织管理及工作开展情况

20

 

 

 

 

1、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制定翔实可行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少一项扣2分)

10

 

 

 

 

2、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层层签订秸秆综合利用责任状,有明确督查办法,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人员,明确奖惩措施,县级组织2次以上督查。加强媒体宣传,开展试验示范,召开现场会,举办技术培训班,开展技术服务。(其中:满足责任状要求2分;督查2次4分;开展宣传、服务等4分)

10

 

 

 

 

二、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情况

30

    

1、县(市、区)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或意见。

5

 

 

 

 

2、县(市、区)财政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多渠道筹措资金。

15

 

 

 

 

3、省级奖补资金使用规范、透明,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资金发放及时并经过公示。

10

 

 

 

 

三、目标完成情况

135

    

1、达到省规定禁烧要求。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或检查组检查,每发现1个着火点或1处秸秆抛入水体的,扣3分。因露天焚烧秸秆或因秸秆抛入水体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此项不得分。

35

 

 

 

 

考核项目

分值

自查

市查

省查

说明

2、秸秆还田及动力机具配备情况。大中拖带秸秆还田机械按300亩/台套、手拖带秸秆还田机按100亩/台套配备,按建设目标任务配备到位得10分,配套不足该项不得分。

10

 

 

 

 

3、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完成情况。根据抽样检查,确定实际完成情况。完成省规定目标任务的得4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

40

 

 

 

 

4、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实地抽样检查,完成目标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任务的此项不得分。

20

 

 

 

 

5、秸秆其它渠道利用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抽样检查,确定实际完成情况,完成任务的得3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

30

 

 

 

 

四、其它

15

    

1、《决定》知晓情况。示范县农户知晓率达90%以上;推进县农户知晓率达85%以上。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5

 

 

 

 

2、档案建立情况。按规定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政策文件、目标责任状、实施协议、补助清册、工作总结,以及宣传培训、试验示范实施现场的图片、音像资料等。(少一项扣一分)

10

 

 

 

 

合 计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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