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情况(30分)
3、县(市、区)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或意见。(5分)
4、县(市、区)财政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多渠道筹措资金。(15分)
5、省级奖补资金使用规范、透明,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资金发放及时并经过公示。(10分)
(三)目标完成情况(135分)
6、达到省规定秸秆禁烧要求。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或检查组检查,每发现1个着火点或1处秸秆抛入水体的,扣3分。因露天焚烧秸秆或因秸秆抛入水体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此项不得分。(35分)
7、秸秆还田及动力机具配备情况。大中拖带秸秆还田机械按300亩/台套、手拖带秸秆还田机按100亩/台套配备,按建设目标任务配备到位得10分,配套不足该项不得分。(10分)
8、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完成情况。根据抽样检查,确定实际完成情况。完成省规定目标任务的得4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40分)
9、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实地抽样检查,完成目标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任务的此项不得分。(20分)
10、秸秆其他渠道利用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抽样检查,确定实际完成情况,完成任务的得3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30分)
(四)其他(15分)
11、《决定》知晓情况。示范县农户知晓率达90%以上;推进县农户知晓率达85%以上。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5分)
12、档案建立情况。按规定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政策文件、目标责任状、实施协议、补助清册、工作总结,以及宣传培训、试验示范实施现场的图片、音像资料等。(10分)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分夏、秋两次进行。夏、秋季节期间,由县组织自查,省辖市组织复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核查。省辖市复查、省联合考核组抽查要深入乡村、农户,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反映,测定农户对《决定》的知晓程度。
五、考核程序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核查相关台帐资料。
3.就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4.实地抽样检查。
县自查要达到项目建设点100%,省辖市复查要达到项目建设点50%以上,省联合考核组开展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