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位居全省前10名和引进省外资金位居全省前10名的县(市、区)政府,均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2011年河北省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奖牌。
4省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位居全省前10名和引进省外资金位居全省前10名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均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2011年河北省招商引资先进开发区(园区)”奖牌。
(二)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1对引进外资和省外资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2对引进以下重点项目的引资者,除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1‰奖励外,省政府再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实际引进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省外资金10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和现代服务业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省外资金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项目。
3对当年实际引进外资1亿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资金2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资者,除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1‰奖励外,省政府再给予不低于100万元重奖。
(三)对外经贸企业的奖励。
1对年度外贸出口同比增长,且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出口额在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出口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奖单位颁发“2011年河北省优秀外贸出口企业”奖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企业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2对当年对外直接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对外直接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奖单位颁发“2011年河北省对外投资先进企业”奖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企业税收征缴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四)对省直部门的奖励。
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在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优良环境的部门和单位,年终经综合考评,确定为“河北省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省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五)组织实施。
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石家庄海关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方案,组织考核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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