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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首都新兴产业示范区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40号)

  对示范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以2010年示范区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省及以下“三税”地方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示范区。对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原所在地政府与示范区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省、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政府2011年支持每个示范区起步资金500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补助),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从2012年至2015年,省政府每年每个示范区安排2000万元,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政府每年每个示范区安排2000万元,用于入区企业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三)环评政策。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示范区环评管理机制。示范区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示范区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完成规划环评后,对入区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四)创新孵化政策。对入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按税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和设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服务机构,支持多种模式的产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和实验中心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促进高新技术孵化和成果转化。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投融资政策。鼓励示范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政府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向示范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鼓励将示范区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在示范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融资机构,支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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